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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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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勸君一盞君莫辭,勸君兩盞君莫疑,勸君三盞君始知。”在幾千年的中國酒文化中,類似詩句不勝枚舉,酒桌上的熱情和豪爽在詩人筆下被描繪得淋漓盡致。但是,在宴酣之樂、觥籌交錯時不能忘記酒桌上的責任。
  來者即是客,宴請人通常會備上一桌美酒佳餚熱情款待遠道而來的賓客。但酒過三巡,賓客不勝酒力,甚至可能出現生命危險。對此,作為宴請人應當盡到註意義務,防止危險的發生。
  註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應盡到合理註意義務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判斷是否違反註意義務應以是否盡到通常人的合理註意為標準。具體來說,宴請人在組織酒宴時,不宜過分勸酒、鬥酒。如果賓客已飲酒較多,醉意盡顯,出現失控,宴請人因其在先的請客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對飲酒過多者應安排休息,加以照看,在出現不適時及時就診,或將飲酒者妥善送至家人處。未盡到通常人應有的註意義務,即應認定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發生賓客死亡的結果,則應認定存在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酒友對於同桌飲酒猝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一是看共飲者是否有惡意勸酒行為。如果明知他人身體不適不能或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過失,構成侵權。二是看共飲者是否勸阻他人飲酒。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講,共飲者可以對飲酒者進行善意提醒,這種善意提醒並不具備法律強制性。但是當飲酒人出現醉酒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就對飲酒者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進行勸阻。三是要看共飲者是否履行救助義務。如共飲者中出現失控的跡象,其他共飲者應給予合理的救助,如及時送往醫院救治,交給一個具備照看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送其回家,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等。
  當然,賓客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超量飲酒會導致判斷能力和對自身的控制力下降,可能危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如果發生死亡的不測事件,賓客因其本人的過錯行為應對其死亡負主要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宴請人或者同桌的酒友未盡到應盡的註意義務時,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標題:酒桌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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